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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好农业规范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
2011-3-26 22:51:39  | 文字【 】【打印


HH/GAP-B-05       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
1目的
对来自不同基地的产品进行标识,以防止产品的混淆和误用并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。
2适用范围
适用于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阶段状态的标识。
3、职责
3.1 质检科负责规定各类标识和标识方法,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标识的进行实施和维护。
3.2 质检科对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,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追溯。
4工作程序
4.1 原料的标识
4.1.1GAP基地产品,由验收员填写原料验收记录中的相应栏目,采用基地编号标识产品,包括产品名称、基地编号、数量、日期等内容,将其悬挂在产品存放区域的指定位置或直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。基地科组织对基地产品以农事活动的方式记录产品,能够实现原料到成品的追溯,也能实现从成品到原料的追溯。
4.1.2外购产品包括种子、化肥、农药等生产物资由供应科保持包装的完好,采用挂标牌、写标记、分区域等方式标识,防止误用不同规格的产品。
4.2半成品的标识
4.2.1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由车间根据需要标识产品,可采用挂牌、记号、用不同颜色的容器盛装等方式标识。车间质检员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,挂合格、不合格或待验等标识,防止误用不合格品。
4.2.2检验不合格的半成品,挂“不合格”标识牌,并隔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。生产车间要依据仓库标识保持其标识延续。
4.3 成品标识
4.3.1 贮存或加工后成品应在其包装物上载明产品的名称和基地编号,
4.3.2 成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由质检科记录在相应的检查记录上。
4.3.3发货产品由仓库详细记录产品的批次号、基地编号、用户名称、数量、日期等内容。
4.4 标识不清的要做如下处理
4.4.1 隔离产品,组织相关人员重新确认和标识,不能做出明确识别的应取消基地产品的全部标识,视为非基地产品。
4.4.2 产品混合或不能通过标识区分带有基地产品时,应取消基地标识,做非基地产品处理。
4.5 标识的管理
4.5.1 质检科按标识规定对其有效性、正确性进行监督,标识不正确的在确认清楚无误后重新标识。
4.5.2产品的标识必须完整、字迹清晰且保证其唯一性,若发现标识损坏要及时更换。
4.6产品的追溯
当产品需要追溯时,应依据其标识和记录实现产品的可追溯,由质检科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该批产品的标识可以从成品→半成品→原料→基地的相关记录进行逆向追溯。
4.7 记录的保存
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形成的记录由质检科保存。 
 
 
 

 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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